為推廣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及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,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」規定,勞工人數300人以下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100人以下事業單位,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、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。 上一個 回列表 下一個